科技经济观察2025年08月31日 23:45消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明日实施,要求AI生成内容必须明确标注身份。
8月31日消息,据央视网报道,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三个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明天(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所有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都必须“公开身份”。
有关部门表示,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等新技术迅速发展,为生成和制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捷工具。在推动经济发展、丰富网络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加快专门立法进程,加强技术监管,落实平台责任。为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该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核心,细化了前期相关规章中的标识要求,进一步发挥内容标识在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方面的作用,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识办法》指出,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的内容标识主要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方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本身或交互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展示,并能够被用户清晰识别的标识;隐式标识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数据中嵌入的标识,这种标识不容易被用户直接察觉。
根据《标识办法》的规定,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的,均需遵循《标识办法》的相关要求。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生成内容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长,如何有效识别和标注这些内容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标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对技术应用规范性的重视,也反映出监管层面对信息真实性和用户权益的持续关注。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确保标识工作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避免因执行不力导致监管漏洞或公众信任危机。同时,这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有助于构建更加透明、可信的人工智能应用环境。
《标识办法》规定,如果服务提供者所开展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生成合成的内容进行显式标注;同时,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加入隐式标识;对于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技术手段,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行为。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本办法中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此类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更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标识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误导。在当前信息高度依赖技术生成与传播的背景下,明确标识责任和规范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确保内容来源清晰、标识真实,才能构建更加健康、可信的网络环境。
附《标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和合成内容的标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进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时,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生成式内容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对此类内容进行规范和标识,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保障用户知情权。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技术应用与社会影响之间平衡的重视,也反映出对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积极引导。
第三条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作或组合形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以及虚拟环境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在生成的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嵌入的、用户不易察觉的标记信息。这类标识通常用于追踪内容来源或识别合成内容,但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其隐蔽性,普通用户往往难以发现。这种技术手段在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有助于增强内容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但也对隐私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技术应用与用户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仍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四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如果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该条款所列情形,应当在生成的内容中添加显式的标识。这一措施旨在提高信息透明度,帮助用户识别哪些内容是通过技术手段生成的,从而增强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深度合成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影视制作、新闻报道等多个领域,但也带来了虚假信息传播的风险。通过强制要求添加显式标识,有助于规范技术应用,防止误导性内容的扩散。同时,这也对内容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推动其在创新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加入语音提示或节奏标识,亦或是在交互界面中设置明显的提示符号,有助于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和操作准确性;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设计细节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它们对用户体验的影响却不容小觑。无论是音频内容的开始与结束,还是中间的关键节点,适当的提示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内容结构,减少误操作的可能性。同时,在交互界面中增加显著的视觉或听觉提示,也能有效提升用户的操作效率和满意度。这种细致的设计考量,不仅体现了对用户需求的尊重,也反映出产品设计的专业性与人性化程度。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开始的画面以及播放过程中的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同时可以在视频结尾和中间的合适位置也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在展示虚拟场景时,应在初始界面的合适位置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并在虚拟场景持续运行过程中,于适当的位置同样添加显眼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采用生成合成技术的服务场景,应根据自身的应用特性,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合成内容的下载、复制、导出等操作功能时,应当确保所生成的文件中包含符合规范的明确标识。
第五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该标识应包含生成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对深度合成内容的可追溯性,提升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当前信息传播迅速、真假难辨的环境下,明确标识生成来源和制作信息,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高的技术与管理要求,需要在内容生产流程中加强规范与监督。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的合成内容中加入数字水印等隐性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包含隐式标识,若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注为生成合成内容,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附近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以明确告知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在当前信息传播日益依赖人工智能技术的背景下,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清晰标识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真实性与可信度。通过在元数据中明确标注,并辅以直观的提示标识,能够有效减少用户因误读而产生的误解,提升内容透明度。这一措施的落实,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信息生态。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发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该内容为生成合成内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附近添加明显提示标识,以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 对于此类情况,有必要加强平台对生成内容的标注管理,确保用户在接触信息时能够清晰识别其来源与性质。虽然目前技术尚无法完全依赖元数据进行有效验证,但通过用户主动声明与平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提升透明度。在信息传播日益依赖算法的当下,明确标识生成内容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维护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发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主动声明内容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服务提供者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了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的痕迹,应将该内容判定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并在发布页面附近以显著方式添加提示标识,以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存在合成成分。 我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网络信息的透明度,增强用户对内容真实性的判断能力。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成合成内容日益增多,若缺乏有效识别和标注机制,容易引发误导甚至谣言传播。因此,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明确提示,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维护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同时,这也对平台的内容审核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技术手段与管理机制上持续完善。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示用户在发布内容时主动说明其中是否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的元数据中添加有关生成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包括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相关的传播要素信息。 我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追溯性,提升信息传播的透明度。在当前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明确内容来源和传播路径,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与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为相关平台和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责任界定,有利于规范内容管理,防范虚假信息的扩散。
第七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审核应用上架或上线时,应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若服务提供者确实提供此类服务,分发平台需核查其生成内容的相关标识材料,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透明度,增强用户对应用内容的信任。在当前AI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审核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规范管理,才能有效防范虚假信息传播,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
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清晰说明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方式、外观等相关规范,并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并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规定。
第九条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用户在使用网络信息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进行声明,并利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本办法中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此类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更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标识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误导。在当前信息高度依赖技术生成与传播的背景下,明确标识责任和规范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确保内容来源清晰、标识真实,才能构建更加健康、可信的网络环境。
第十一条开展标识活动的服务提供者,还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在进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相关手续时,应根据本办法提交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的材料,并推动标识信息的共享,从而助力防范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